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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北京发票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该汽车制造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缴纳消费税为:(1)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2)应纳税额二销售额x税率4.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单一经营某一税率.的产品,而是经营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就是兼营行为。

  由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率高低不同,因此,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税法就要针对其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规定税务处理办法,以加强税收管理,避免因核算方式不同而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需要解释的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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