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在北京发票产品税和增值税进行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原产品税的收人主要集中在烟、酒、石化等几类产品上,且税率档次多,税础上形成的。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品,并延伸到商品批发和零售环节,取消产品税和特别消费税,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从而形成了目前增值税普遍征收,消费税特殊调节,部分征税项目交叉的双层次征税结构。
消费税的开征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精神:(一)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教训表明,当一国经济发展和人均国民收人达到某一水平后,必然引起消费需求结构的重大变化。对此,政府要制定正确的消费政策对变化中的消费需求加以合理引导,以避免不正常、不合理的消费倾向所产生的一系列消极效应。
目前,我国人均GDP刚刚达到1000美元的较低水平,总体财力还比较有限,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够富裕,因此,在政策上正确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显得尤为重要。开征消费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运用税收调节社会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使之同我国国情相适应。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决定将烟、酒、鞭炮、焰火等特殊消费品纳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体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